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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危險化學品究竟該誰管?專家稱目前的法律尚需完善 |
(時間:2019-4-15 10:07:47) |
廢棄危險化學品、化工生產企業中間物料到底該哪個部門監管?出了事該向誰問責?連日來,這一問題在相關領域引起不小的爭論。 一方認為,對于專業處置危險廢棄物的企業,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因此,專業處置危險廢棄物企業的生產活動應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監管。 而對于非化工企業增加環保處理設施,也應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非化工企業增加環保處理設施產生危險化學品的,由有關行業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實施監管。對于化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增加環保處理設施而產生危險化學品的,應依據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進行安全監管。 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 而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對制造、維修、醫療等活動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收集、貯存、利用、處理和處置等活動,屬于“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中的“危險廢物治理”。 據記者了解,這一方的觀點代表了負責安全監管的相關部門的看法。確切地說,這一方認為,專業處置危險廢棄物企業的生產活動,應當由環境監管部門來管理,出了事也要由環境監管部門來擔責。 但另一方認為,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十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條和第六條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生態環境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依法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環境污染防治監管”。 也就是說,環境監管部門只是對那些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環境污染防治”行為進行監管。管環境保護、管污染防治與管安全是兩碼事。 這一方觀點認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環境監管部門依法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提出環境管理要求,依法負責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環境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但“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應依法由相關部門負責”,“環境保護設施是與主體工程配套的生產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設施安全運行也是企業安全生產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納入相關部門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內容”。 危險化學品生產涉及的化工行業,工藝設備復雜多樣,物料易燃易爆、種類繁多,潛在安全風險大,事故易發多發且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是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尤其是近年來化工行業快速發展,新工藝、新技術、新業態不斷出現,裝置規模不斷擴大、自動化控制水平越來越高,對安全監管的專業化要求也越來越高。 據記者了解,由于對于危險化學品等監管責任存在分歧,在地方上已產生困惑。 3月下旬,四川省生態環境廳主要負責人第一時間給21個市州局長寫信,要求各地盡快對轄區內化工園區、化工企業、危險廢物持證經營單位和儲存量超過10噸的危險廢物暫存庫進行逐一排查,重點核實上述點位周邊民居、幼兒園、學校、超市、醫院等環境敏感點分布情況、執行環境防護距離情況、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產生、貯存情況等,并建立臺賬情況,責令限期整治。要求“督促落實環境安全防控主體責任”,各化工企業立即開展自查,制定《企業環境安全風險防控方案》。 而根據4月5日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發布的《關于危險化學品重點縣聘任化工專家工作的指導意見》,“專家聘任工作在各省級安委會的領導下,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在專家進駐前,組織對其進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專題培訓”。 13日晚,一位不愿具名的環保專家對記者表示,“相關部門都有責任。環境監管部門是綜合監管的部門,但對專門從事危險廢物處置單位來講,實質上就是該領域的監管部門,不應是行業部門。” 這位專家說,問題的焦點在于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企業是否屬于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的化工企業。如果屬于,對該類企業來說的監管部門應該是安全監管部門;但由于目前該類企業涉及廢棄化學品的利用與處置行政許可由環境監管部門負責,所以安全監管部門本著“誰負責設立審批,誰負責日常安全監管”的原則,不負責安全監管也是有道理的。 “法律有漏洞。”這位專家說,像危險固廢的公司化專業處置,環境監管部門雖是審批部門,但不管安全。而法律未明確安全監管的監管責任。環境監管部門與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應立法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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