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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垃圾分類標準稍有差異 八成以上采取“四分法 |
(時間:2019-10-23 14:38:34) |
“能賣拿去賣、有害單獨放、干濕要分開”“可回收,丟藍色,有害垃圾丟紅色,廚余垃圾是綠色,其他垃圾用灰色。”當上海的居民通過各種段子、順口溜中學習垃圾分類的訣竅時,北京的強制垃圾分類時代到來了。 近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草案送審稿)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此草案送審稿是針對2012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作出的修訂。 可以看到,北京的垃圾分類不同于上海。上海分為干垃圾、濕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北京則分為廚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6月2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布了全國46個垃圾分類重點城市,到2020年年底要基本建成垃圾分類處理系統。法治周末記者通過梳理這46個先行先試的重點城市已出臺的相關文件后發現,80%以上的城市采取“四分法”,但各地的垃圾分類標準稍有差異。 各地垃圾分類標準有何不同 具體來看,北京、沈陽、哈爾濱、南京、寧波、合肥、廈門、廣州、濟南、鄭州、宜春、成都、西安、銀川、深圳、天津等23個城市采用“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廚余(餐廚)垃圾、其他垃圾”的“四分法”。 重慶、石家莊、太原、大連、長春、蘇州、杭州、南昌、海口、昆明等14個城市采用“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垃圾、其他垃圾”的“四分法”。 上述采取“四分法”的城市中,主要區別是“易腐垃圾”和“廚余垃圾”。多個城市的垃圾分類專項文件中明確,“易腐垃圾”是指居民日常廚余垃圾及農貿市場、農產品(5.580, 0.04, 0.72%)批發市場等產生的易腐性垃圾。 此外,上海和邯鄲都將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廣元分為可回收、不可回收及有害垃圾;咸陽分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拉薩分為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易腐垃圾;福州分為廚余(濕)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和大件垃圾。 “四分法”中重要的是“濕垃圾”的分類細化標準。 “濕垃圾”也叫“易腐垃圾”“可爛垃圾”“易爛垃圾”“可腐垃圾”“廚余垃圾”“餐廚垃圾”“食品垃圾”“生物質垃圾”“可降解垃圾”“可生物降解垃圾”“可堆肥垃圾”,本質上是可以生物處理的垃圾。 一位從事公益環保10余年的業內人士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從科學定義上說,“可生物降解垃圾”是最準確的,但對于城市居民來說,這個詞太過專業化。所以,不同地區根據具體情況使用了不同的表達。比如,《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明確,濕垃圾即易腐垃圾,指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等易腐廢棄物。 那么,哪些東西屬于“易腐垃圾”?上述業內人士表示,這不僅和“易腐垃圾”本身的定義有關,也和實際的垃圾生物處理能力有關。比如,椰子殼、粽子葉按照定義是可腐爛垃圾,但是目前城市的垃圾生物處理設施不足以粉碎椰子殼,粽子葉這類型長纖維結構容易纏繞機械元件,所以椰子殼和粽子葉在歸類中被放在了干垃圾。 “各地執行的基本上都是按照住建部的分類標準,只是叫法不同,但大部分城市都沿用廚余垃圾。”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違規處罰與信用管理掛鉤 《上海市垃圾管理條例》自7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國內掀起一陣垃圾分類的熱潮,各地垃圾分類的立法進程也在不斷加快,全面進入“法治時代”。 截至目前,已經有9個城市出臺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包括北京、上海、長春、杭州、寧波、廣州等城市。46個重點城市中,有25個城市已明確對個人和單位違規投放生活垃圾的處罰,最高罰款1000元。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是國內首部以立法形式規范垃圾處理行為的地方性法規,主要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收集、運輸垃圾的單位”和“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三個主體違反垃圾分類處理的行為進行處罰,此次修訂的草案送審稿則增加了對個人違規行為的處罰條文,處罰措施比上海更為嚴厲。 草案送審稿規定,個人“未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 此外,餐飲服務提供者或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調羹等餐具的,旅館經營單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經相關部門責令整改而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個人不分類投放垃圾,不但可能會被罰款,個人信用還可能受到影響。草案送審稿提出,執法機關應當將當事人違反本條例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的情況共享到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行政機關根據本市關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可以對其采取懲戒措施。 不僅是北京,杭州在新修改的管理條例中也增加了信用懲戒措施,對違反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應當作為不良信息的,依法記入有關個人、單位的信用檔案。 太原和銅陵對違規投放垃圾也增加了信用懲戒措施,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有關規定且拒不改正,阻礙執法部門履行職責,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等情形,相關信息將被納入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但可以申請通過參加生活垃圾分類志愿服務活動,將相關信息移出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垃圾分類責任要清晰 盡管各地的分類標準細節不完全一致,但大框架基本一致,采取“四分法”的垃圾收集容器的顏色也很統一。比如,紅色對應有害垃圾,藍色對應可回收,綠色對應易腐垃圾或廚余垃圾,即使易腐垃圾在不同的地區叫不同的名字,人們在投放時也不會出錯。 對此,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彭峰認為,推行垃圾分類,關鍵是要加強引導、因地制宜、持續推進,通過有效的督促引導,培養垃圾分類的好習慣,一起為改善生活環境努力。 從各地出臺的相關文件可以看到垃圾分類“因地制宜”,其中對不同場所的分類垃圾桶也設置了不同的標準。 北京修正案草案送審稿提出,住宅小區和自然村應當至少在一處生活垃圾交投點成組設置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區域可成組設置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但廚余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增設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對此,環保公益組織“零廢棄村落”發起人陳立雯向法治周末記者表示,垃圾分類不能僅僅停留在設置垃圾桶的層面,而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居民改變生活習慣需要很長的過程,只有通過頂層設計落實責任,強化宣傳引導、監督管理和常態執法,從而形成垃圾分類社會文化。 陳立雯指出,上海出臺的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在政策上具有表率作用,規定了市人民政府、市綠化市容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市房屋管理部門、市生態環境部門、市城管執法部門所負責的垃圾管理工作,并具體到市場監管部門、文化旅游部門、城管執法部門的執法層面。 “實踐證明,為保證地方法規的可執行性、可持續性,必須要明確垃圾分類責任主體。如果執行部門和行政管理體系的職責劃分不清晰、規定不明確,會影響到具體執行問題。在分類投放的階段,最主要的是監管和執行,處罰也是規范的一個方式,街道辦、居委會或是城管執法部門,在垃圾分類的推行中扮演的不是只下命令的管理者,不是只開罰單的監管者。”陳立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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