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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擬修訂條例: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最高罰50萬 |
(時間:2020-10-12 9:59:10) |
如何更科學地推行垃圾分類?9月28日,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修訂草案)》提交審議。 據悉,《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面臨新形勢新要求,為規范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控制污染,保護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省政府擬訂了《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 修訂草案共八章57條,提出將全省生活垃圾的分類統一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增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提出限制過度包裝等舉措;對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最高罰款上調至50萬元,個人罰款最高500元。 建議增加激勵措施鼓勵居民分類投放 “這是什么垃圾?”關于垃圾分類,各地標準不一。為提高分類便利化水平,修訂草案根據2019年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生活垃圾分類標志》標準,將生活垃圾的類別修改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同時明確四類生活垃圾的處置要求和規范。 在征求意見和調研過程中,多地市建議不要具體規定各類垃圾的范圍,為各地因地制宜調整各類垃圾的范圍留有余地。修訂草案對此也作出修改,明確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因地制宜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修訂草案還細化分類處置要求,明確禁止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鼓勵跨區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等。 審議中,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提出建議,增加鼓勵居民分類投放的激勵措施。 擬限制過度包裝推廣無紙化辦公 對比條例,修訂草案專門增設“源頭減量”一章,提出增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 如何從源頭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修訂草案明確,要限制過度包裝,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推行凈菜上市;促進快遞、外賣包裝物的減量化和循環再利用;旅游、住宿、餐飲等行業應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推廣無紙化辦公等。 修訂草案還要求,將源頭減量作為生活垃圾處理活動的第一環節進行監督管理;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規定生活垃圾的產生者應當依法履行源頭減量義務。 審議中,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建議,應將“限塑令”納入源頭減量相關舉措中,增加加強塑料污染治理的條款。 強化執法監管力度加大違法行為處罰 修訂草案強化了執法監管力度,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其中,對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修訂草案根據固廢法提高對單位的罰款幅度,由《條例》規定的“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提高到“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并在固廢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對個人罰款的幅度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對混合收集、混合運輸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根據固廢法將罰款幅度由《條例》規定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提高到“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修訂草案還對違反清掃義務的行為新設處罰,規定未履行衛生責任區域清掃義務的,可以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審議中,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建議,保留條例中關于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的法律責任,明確罰則。加強與民法典的銜接,增加“從建筑物中拋擲生活垃圾的,從重處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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