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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
(時間:2021-4-15 16:10:16)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0年12月24日日經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將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垃圾分類在浙江有了省級層面的地方性法規! 根據《條例》,浙江省生活垃圾共分為四類: 可回收物 主要包括:指適宜回收的可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棄的紙、塑料、金屬、包裝物、紡織品、電器電子產品、玻璃等。 易腐垃圾 主要包括:指生產經營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容易腐爛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的蔬菜瓜果、肉類、水產品、米面食品、食用油脂、堅果炒貨等。 有害垃圾 主要包括: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棄的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熒光燈管、含汞溫度計、含汞血壓計、藥品及其包裝物、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膠片及相機等。 其他垃圾 主要包括: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小布再帶大家了解一下《條例》的四個主要特點: 一是管理責任更加明晰 明確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相關部門、街道(鄉鎮)、社區(村)的責任邊界和具體職責;規定了各類責任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及管理責任人的義務。 二是城鄉統籌更加緊密 主要是統一城鄉生活垃圾四分類類別和標志標識,并建立“鄉收集、鎮中轉、縣處理”的處理模式,將農村生活垃圾納入城鎮末端設施進行統籌處理,城鄉一體化推進。 三是源頭減量更加細化 建立生活垃圾處理總量控制制度;引導電商、快遞、外賣等行業優先使用綠色認定的包裝產品;禁止或限制塑料制品生產、銷售和使用;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杜絕餐飲浪費;住宿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國家單位、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不得在內部辦公場所使用一次性杯具等具體規定。 四是剛性約束更加嚴格 對未按規定分類投放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混收、混運的收集運輸單位以及未按照各類規范標準處理生活垃圾的處理單位,建立嚴格的處罰措施,范圍更廣,力度更大。 注意:對違反條例的個人將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違反條例的單位將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的出臺,將為浙江省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進一步促進分類系統建設,提升生活垃圾治理標準化,規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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