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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提高環境違法處罰標準 超標排放污染物最高可罰百萬元 |
(時間:2018-11-1 16:42:50) |
安徽省合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合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根據上位法的規定,修改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大幅增加了罰款額度。 相較于“老版條例”,修改后的《合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新版條例”)提高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比如,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產、停業整治,將“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提升為“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此前,在禁燃區內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只是“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而“新版條例”規定,除了拆除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外,還將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從事橡膠制品生產、經營性噴漆、制骨粉、屠宰、畜禽養殖、生物發酵等產生惡臭、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露天焚燒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垃圾或者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等物質的,“老版條例”只是籠統地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而“新版條例”則是將責任劃分為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并分別規定了罰款數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企事業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對施工工地的揚塵污染,“新版條例”對此做出新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程建設有關部門提交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方案,保障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費用,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費用應當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作為不可競爭費用納入工程建設成本。 對拆遷工地應采取濕法作業。渣土及建筑垃圾車輛密閉運輸,按照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清運到指定的場所處理。啟動Ⅲ級(黃色)預警或氣象預報風速達到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土方挖填、轉運和拆除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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