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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標排放問題凸顯 長江經濟帶磷污染亟待管控 |
(時間:2019-3-4 11:06:28) |
“隨著生態修復行動的積極推動,長江經濟帶的污染形勢已發生轉變,化學需氧量、氨氮減排工作的不斷推進,總磷已成為水體首要污染指標。”近日,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總量控制與排放交易研究中心研究員張文靜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以磷肥行業為突破口,開展污染源治理,改善長江經濟帶地區水環境質量迫在眉睫。 超標排放問題凸顯 據統計,長江經濟帶總磷超Ⅲ類的斷面比例達到18.3%,主要的一級支流中,沱江、清水江、岷江、烏江總磷平均濃度在地表水Ⅲ類水質標準上下浮動,污染相對較重。 我國磷礦資源主要集中在長江經濟帶地區,磷肥企業也多聚于此,湖北、云南、貴州、安徽、四川5省磷肥產量占全國磷肥總產量的86%。 張文靜認為,磷肥生產企業水污染的防治問題是造成磷污染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磷肥生產企業超標排放、偷排問題仍存在,一些磷肥生產企業將生產廢水混入鍋爐冷卻水中排放。二是部分老舊企業治污能力落后,環境影響風險大。少數建廠較久的小企業仍在正常生產,但其環保欠賬較多。三是磷酸生產環節磷回收率有待提升,目前磷回收率最高的磷酸生產工藝為半水—二水法,而我國大部分磷肥生產企業使用工藝為磷回收率稍低的二水法。 不僅如此,磷石膏庫的污染防治問題也逐漸凸顯。以長江流域最重要的磷礦基地之一湖北宜昌市為例,2017年,宜昌市磷石膏利用率為33.1%,已超過全球平均水平,但仍難以解決堆存量連年上漲的問題。 此外,我國磷肥行業主要集中于長江經濟帶,配套磷石膏庫多分布于水路沿岸。部分磷石膏庫滲濾液總磷質量濃度高達4000~8000毫克/升,若無法實現規范堆存和及時回收利用,極易造成周邊水體及地下水總磷含量超標、富營養化。 治理要求逐步明確 張文靜認為,從磷肥行業主要產品的生產特征及污水產生的主要環節來看,磷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水主要來源于生產尾氣洗滌器污水、磷石膏渣場淋溶水、循環水裝置排污水,以及降初期污染雨水。 目前,國家層面已出臺一系列規劃和設計規范,對涉磷企業提出要求,指明磷污染的防治達標標準及磷石膏的綜合利用目標。 據張文靜介紹,《“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提出,重點開展100家磷礦采選和磷化工企業生產工藝及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促進磷石膏的綜合加工利用,確保磷酸生產企業磷回收率達到96%以上。 《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要求,加強磷化工等涉磷企業廢水排放監管,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實施總磷超標控制單元新建涉磷項目倍量削減替代,關閉生產能力小于50萬噸/年的小磷礦,開展磷石膏、磷渣倉儲標準化管理。江蘇太湖流域停止審批增加氮磷污染物排放的新建工業項目。 在磷污染防治要求上,《硫酸、磷肥生產污水處理設計規范》中規定,磷肥生產區應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工藝廢水、循環水的排污水、生活污水、初期污染雨水等,應做到分質處理,達標排放,優先考慮廢水的分級回用。 記者了解到,針對石膏庫的建設及管理,《磷石膏庫安全技術規程》規定,磷石膏庫和調節回收池應規范建設防滲和集排滲設施,存在涌泉或地下水出露的應設置地下水導排系統;調節回水池容積應滿足《磷石膏庫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磷石膏庫污水應盡可能回用,確需外排的污水應處理后達到《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后排放。 需要多方協同共治 張文靜表示,加強對長江經濟帶磷肥行業水污染管控迫在眉睫,需要國家、地方政府及企業的協同共治。 在國家和地方政府層面上,張文靜建議,在推進行業標準出臺的基礎上,參照環保稅法對符合標準進行磷石膏綜合利用的給予免征環境稅,并加大運輸費、能源等優惠政策的扶持,對磷石膏綜合利用企業采用“以獎代補”激勵措施;提高天然石膏開采的資源稅率,對綜合加工利用產品采取“政府采購”方式加以推廣,擴大綜合利用產品市場。 張文靜說,各級地方執法部門應加強對磷石膏堆存情況的監管執法,對現有磷石膏庫的建設和運行進行監管檢查,對已經封存的磷石膏庫定期進行排查;定期調度監測井監測數據,必要時環境保護部門可自行建設地下水觀測井進行檢查。同時,考慮到目前技術、市場還不具備磷石膏全部利用的條件,建議在磷資源產地建設符合環保安全要求的磷石膏庫,合規堆存,避免因企業倒閉、搬遷造成磷石膏庫無人管理的情況發生。 對于沿江企業和產業園區,張文靜建議,不僅要著眼于總排口達標排放情況,更需要著重關注清潔生產情況,鼓勵企業以廢治廢、循環利用。企業還應關注高濃度污水處理和最終污水處理系統的工藝、成本、效果等;風險隱患方面應重點關注初期雨水收集系統、雨水與下水排水口污染情況,避免存在無組織排放的環節及在疏于管控的情況下直接污染長江或其他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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