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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臺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實施 對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做出規 |
(時間:2020-1-3 9:28:30) |
近日,河北省邢臺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對2020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邢臺市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相關情況進行發布。 《條例》是邢臺市首部有關大氣治理的法規,將保障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工作,回應群眾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強烈愿望。 《條例》對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做出了規定并制定了罰則。其中,未按照要求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的重點企業,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規定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工業企業,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提出,邢臺市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工業企業,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方式等要求排放大氣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大氣污染物。 為加快破解重化工企業圍城現狀,《條例》還提出,高排放、高污染企業逐步進行搬遷、改造或者轉型、退出。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大氣重污染企業,實行階梯排污收費、差別信貸、差別水價、懲罰性電價。 《條例》還針對邢臺市實際,進一步細化了罰則。其中,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通過偷排、偷放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并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工業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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