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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將組建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 |
(時間:2020-4-10 10:08:27) |
7日,《山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發布。根據辦法,山東將組建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承擔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任務。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設組長、副組長,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組長由現職或者近期退出領導崗位的正廳級干部擔任,副組長由省生態環境廳副廳級干部擔任。 例行督察的督察對象包括: 1 各市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可以下沉至有關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2 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省政府有關部門; 3 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有關省屬企業; 4 省委、省政府要求督察的其他單位。 例行督察的內容包括: ◆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及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情況;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以及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標準規范、規劃計劃情況; ◆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產業結構調整、新舊動能轉換等政策要求情況; ◆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推進落實情況和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省、市、縣(市、區)有關部門(含生態環境部門)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法規、政策以及履職盡責情況; ◆有關企業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情況; ◆行政區域(含海域)內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落實情況; ◆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以及處理情況; ◆對群眾反映的生態環境問題立行立改情況; ◆生態環境問題立案、查處、移交、審判、執行等環節非法干預,以及不予配合等情況; ◆行政區域(含海域)內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移交的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索賠追償情況等。 督察進駐結束后,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形成督察報告,如實反映督察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督察報告制定督察整改方案,于督察情況反饋后30個工作日內報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 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實工作,在6個月內向省委、省政府報送督察整改落實情況,并抄送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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