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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萬億土壤修復空間落地難 剛起步就逢建筑央企紛紛搶道 |
(時間:2021-2-3 9:51:00) |
目前,多年來被期待的我國土壤修復行業仍處于姍姍起步階段,卻開始面臨專業修復公司被排擠的局面,等待多年終于看到的不多的新蛋糕,剛剛露頭就被大型建筑型央企沖進來所分食。本文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主要分析了土壤修復的行業前景、土壤修復的模式、土壤修復面臨的問題,以及土壤修復未來發展路徑等。 水體污染,大氣污染,土壤污染,是環境污染治理的三個主要領域。在過去幾十年的環保行業發展中,大致上經歷了從水污染治理開始,到大氣污染治理,再到土壤污染治理依次啟動的過程。土壤污染由于其隱蔽性和相對較弱的跨區域流動性,一直未能引起公眾的關注和監管部門的重視。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實施,標志著土壤修復行業的正式開啟。 然而,目前我國土壤修復行業尚處于起步階段,面臨一些問題。本文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主要分析了土壤修復的行業前景、土壤修復的模式、土壤修復面臨的問題,以及土壤修復未來發展路徑等。 潛在總市場5.2萬億但看不到大規模落地的前景 自《土十條》拉開了土壤污染治理的序幕以來,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土壤污染防治等相關政策亦頻頻發力。然而,作為根本性改變這個市場商業模式困境的金鑰匙,大家在期待“誰污染、誰付費”這個新型付費模式,來打開這個”從無到有”的市場,然而現實很骨感,這個模式大規模落地依然看不到曙光。 隨著政策體系不斷完善,資金扶持也沒有斷。數據顯示,2016年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數達112億元;2017年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執行數為65.35億元;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預算數為65億元;結合2017年的預算結轉資金,2018年實際專項資金預算調整為111.65億元。 據行業機構測算,中國土壤污染防治修復產業的產值在環保產業總產值中占比不足1%,遠遠低于歐美發達國家30%的比重。場地與耕地領銜,短期理論空間超千億。工業場地修復方面,根據南京大學生態研究院對省會城市污染地塊的統計,假設未來兩年場地修復需求約為1044 塊,根據現有修復項目的場地約 100 畝的平均面積和 50 萬元/畝的修復均價,未來空間約522億元。 第一財經曾在其報道中指出:“包括場地修復、耕地修復、礦山修復等在內,土壤修復潛在總市場空間合計將超過5.2萬億。隨著華東、西南等地詳查和治理方案制定的完成,修復需求逐步明確,有望支撐2020年以后的市場增長。” 然而,實際上的市場數據統計顯示離此目標相距甚遠。 相關數據顯示,2020年土壤修復行業在資金構成方面較往年基本一致,其中,工程類業務資金中,工業污染場地資金占主要部分,約90.5億元,咨詢類業務資金約22.6億,也即2020年土壤修復市場中工業污染場地總規模約100多億元,再加上耕地、礦山修復等領域,雖然對比五年前的十幾億的規模有了較大增長,2020年的總規模也不過400億左右,距離萬億市場落地依然是杯水車薪。 在潛在市場空間與目前實際市場投資總額差距懸殊的情況下,E20研究院執行院長薛濤早在五年前即向中國環境報表示,從現有條件看,土壤治理領域形成巨大市場的條件尚不成熟。回報模式和資產屬性兩大基本要素,決定了土壤治理本身不會形成很大的市場(詳情請點擊:薛濤:土壤治理有哪些投資空間?)。 從回報模式上看,根源依然在于土壤治理領域很難建立有效的回報模式。由于土壤污染涉及方方面面問題,在找到受益者付費模式或找到污染者來支付費用兩方面難度都不小,缺乏具體支付主體,政府的財力又十分有限,很難建立適合的商業模式,要想打開土壤治理市場困難不小。 土壤修復五種模式中的關鍵模式落地難 土壤修復產業發展至今,面臨宏觀經濟和行業外部形勢的變化,各企業也都在探索各種模式。江邊日出(微信公號:hjxfnet)在《土壤修復的模式》一文中指出,土壤修復的模式目前主要還是傳統的工程模式,對專業性的修復工程企業來講,目前上市的最佳窗口期已過去,未來幾年通過并購退出將成為趨勢。另外,隨著一些攜資本之利的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的進入,投資+工程的開始逐步走上了行業舞臺(詳情請點擊: 土壤修復的模式 )。總體上看,目前土壤修復模式理論上存在5種,但是最關鍵的第一種模式落地十分艱難。 1.污染方付費模式 污染方為治理責任人為土壤修復付費為土壤修復的主要原則。對于搬遷企業造成土壤污染的,由企業承擔治污責任。《土十條》出臺后,更是明確了“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明確責任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承擔。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然而現實總是骨感,并非每一塊受污染土地都像上述案例一樣確認污染方且污染方有能力承擔治污責任。在實際操作中由于許多造成土壤污染的企業搬遷已久,一些企業甚至已經倒閉,污染責任人難以確認,受資金限制一些受污染土地無法得到及時修復。 2.受益方付費模式 部分具有商業用地價值的土地修復采取受益方付費模式,對修復后土地進行再利用的房地產開發商或地方土地儲備部門承擔土壤修復費用。該模式對于無法落實污染責任人的一二線城市工廠搬遷地塊修復項目中具有普適性。由于城市地價較高,修復后的土地作為商業用地具有較高經濟價值,房地產開發商和地方土地儲備部分可以直接從修復后的土地使用或流轉中獲得利潤,可行性較高。 受益方付費模式分為兩種:一是政府直接出讓受污染土地給土地開發商,由土地開發商出資負責土壤修復,對修復后達標的土地進行再利用獲得收益;二是由政府出資負責污染土地修復再將修復后達標的土地出讓給土地開發商,有關部門從土地流轉中獲益。 該盈利模式理論上易于推行:負責土地修復的機構可以從修復后土地獲益,因此可以使用該模式修復的土地有望率先得到治理。但在實際操作中,受制于當前土地開放程序的限制,一二級開發很難聯動,導致這個模式實際上落地困難。此外,由土地開發商負責的土壤修復工程可能會出現為了節省成本偷工減料致使修復不達標的情況,對監管提出較高要求。另外,這種模式僅僅適用于城市中的工業場地修復,其他兩個領域難以適用。 3.財政直接出資方式 出于我國土壤修復的實際情況,大量受污染土壤已經無法找到污染責任人而治理土壤污染又缺乏良好的收益機制。許多缺乏收益機制的受污染土地的治理只能依靠政府資金。大部分項目甚至只依靠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區區百億元(前述的專項資金),連地方配套資金都無法落實。 4.財政出資回購方式(BT模式) 部分金額較大的土地修復采取BT(建設-轉移)模式。該模式下,土壤修復公司通過投標方式取得項目,在建設期先行墊資對污染土地進行修復,項目完成驗收后一段時間內政府向企業支付合同款回購修復場地。BT模式雖然可緩解合同采購方資金壓力,但是作為財政部為防控地方政府隱性債務而重點打擊的對象,在合規性上存在巨大風險。 5.PPP模式 2014年至2016年間,中央財政下達土壤污染防治資金分別為19.90、37.00和90.89億元。雖然土壤治理專項撥款金額翻倍增加,但仍然不能彌補我國土壤修復的資金缺口。PPP模式引入民間資本參與土壤修復項目是土壤修復盈利模式的積極嘗試,有助于解決我國土壤修復資金短缺的問題。 隨著國家的逐步推進,2018年前幾年,PPP模式大行其道,很多項目都以該模式包裝出來,東方園林、理工環科、永清環保紛紛借此拿到其中的修復部分。但到了國家收緊的2018年,不少企業的該類業務急速縮水,資金也戛然收緊,修復的模式又逐漸回到工程模式來,本質上而言,這樣的PPP其實和前述的BT模式沒有根本的區別,自然會被中央整頓規范。 土壤修復的六大反思 相較于歐美40多年的發展,現階段我國土壤修復產業尚屬于發展初期的新興行業,沒有很好的人才隊伍和技術儲備,更缺乏工程經驗、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及環境管理框架體系,土壤修復行業幾乎處于“草莽期”,面臨多種無法預知的風險。目前來看,土壤修復行業主要存在以下六點問題。 1.過度競爭 2020年12月30日,新鄉市王村鎮土壤重金屬污染修復治理工程試點項目(一期)擴大示范階段1標段招標引來131家單位報價投標。12月31日該項目發布中標公示,前三名單位中的兩家分別還同另外不在報價表中的兩家單位組成了聯合體。 除了出現很多家企業競爭一個項目的現象外,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中字頭和勘察設計院也開始大批進入土壤修復產業,例如,1日15日,上海勘察設計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在安徽擊敗了來自北京和南京的兩個老牌土壤修復勁旅,中標2000萬元工程大單。 江邊日出在《土壤修復技術的悲哀 vs 中字頭和勘察設計院轉型污染修復的優勢》一文中表示,中字頭和勘察設計院從事的專業和污染修復、礦山修復專業存在一定的差別,但這些企業在進軍土壤修復領域時,也存在自身的獨特優勢(詳情請點擊: 土壤修復技術的悲哀 vs 中字頭和勘察設計院轉型污染修復的優勢 )。 第一,擅長處理土壤的異位修復。土壤的異位修復,涉及到基坑支護、降水、工程測量和土方開挖。目前污染土壤采用修復方式,更多的是在市區,修復為建設用地,因此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基坑支護和降水設計,而這恰恰是勘察設計院的強項。異位修復中的固化穩定化、異位熱脫附、乃至于水泥窯協同處置,這些技術門檻都比較低,其實在某種角度而言就是個大施工。傳統的勘察設計院只需要引進一般的修復人士,就可以將產業鏈延伸,進軍修復領域。所以在這種局面下,專業修復公司等待多年看到的不多的蛋糕,剛冒頭的不多的上規模的項目就被勘察設計院帶著同屬一系統的對施工營業收入如饑似渴的大型建筑型央企沖進來所分食。當項目走向施工導向乃至墊資為王的局面時,專業環保公司面臨著邊緣化的風險,這種現象讓人不由得想起水十條所啟動的城市水環境治理中出現的類似局面...... 第二,在地下水抽出處理修復技術存在優勢。傳統的地下水抽出處理修復技術包括地下水的抽出,以及工業市政水處理這兩部分。地下水的抽出這部分,涉及到抽水井的布置以及抽水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地面沉降,甚至在軟土區可能出現的地下水的回灌等問題,傳統的勘察設計院,更具備優勢。工業市政水處理,那是成熟的工藝。 第三,能更好進行風險管控。對于風險管控常規的阻隔技術,水泥攪拌樁、高壓旋噴、地下連續墻,勘察設計院更是輕車熟路。 而環保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則主要在于原位修復、修復藥劑和修復設備。目前,國內的土壤修復一般要求短平快,很多時候忽略了土壤地下水修復中的拖尾和反彈現象。解決拖尾和反彈現象是勘察設計院的短板,這也是環保人士的價值所在。 未來的修復模式將怎么變化?江邊日出提出,傳統的工程模式自然有它存在意義,但也會有所變化,至少那些大型的動土類異位修復的數量會相對減少,原位技術會越來越多得到業主和專家的接受,當然這也是行業發展導致的認知升級,盡管這種升級也是螺旋式的并且付出了不少代價。 2.地方保護現象的出現 數據顯示,目前土壤修復市場本地化指數,上海、湖南、北京位列三甲,其中上海高達100%。也就是說,如果項目規模不大的話,即便大型建筑央企沒有跟進,地方中小施工企業也會攔截了這些項目機會。可見,依然是土壤修復的施工導向在其中發揮了關鍵作用。江邊日出表示,如果本地指數高是要發展相關產業的話,那就要看技術水平了。行業技術進步跟不上的話,目前工程化趨勢有可能會推動地方保護主義。(詳情請點擊:土壤修復市場本地化指數前三名:上海、湖南、北京)。 3.惡性低價中標 土壤修復工程十分費錢,在資金保障不到位的情況下,預期的修復成效很難達到。但當前土壤修復項目招標中存在著惡意壓價、低價中標的現象,有的項目報價甚至低于市場成本。本質上而言,這種情況依然是技術無法主導,項目以標準化的施工為主的因素所帶來的。 4.走過場現象嚴重 目前,整個土壤修復行業的“節奏”偏快,政府為了及早開發利用污染場地,希望土壤修復工程能立竿見影,往往只給短短數月的修復時間。時間太短、工程進度太快,導致很多污染問題得不到根本解決,修復成了走過場。 5.變身“土方工程” 在土壤修復行業,已有的土壤修復技術有100多種,常用技術也有10多種。土壤修復原本是一項“技術活”,但一些房地產開發商急于開發污染場地,直接變身“土壤修復承包商”,把污染場地修復變成了普通的“土方工程”,將污染的土壤一換了之。實際上,將污染土壤運送至別的地方進行填埋,是一種污染轉移。如果不真正治理這些污染土壤,污染物必將重新進入空氣、水和土地,造成填埋地新的污染。 6.監管缺失 目前,不少污染場地在修復過程中,僅對地下一兩米的淺表土壤進行修復,而對地下深層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未采取任何措施。很多土壤修復項目幾乎就是隱藏工程,修復效果好不好看不見、摸不著,其生態環境影響可能需要很長時間才能顯現,非專業機構和人士幾乎無法參與監督。因此,土壤修復市場要健康有序發展,必須加強規范和引導,把土壤修復作為一種帶有公益性質的良心工程來做。 五方面推動土壤修復發展 1.分輕重緩急有序推進 在現實條件下,土壤修復不宜地毯式大面積鋪開,短時間內做大土壤修復產業也不現實,應有選擇地開展污染土壤治理和修復工作。目前來看,針對城市污染場地修復來說,應根據輕重緩急有序安排,優先修復對公眾身體健康和工作生活形成現實影響的、具備較大商業價值的、有明確責任主體的工業污染場地。 2.多部門通力協作 土壤修復不僅涉及土壤學、農學、生態學、生物地球化學等多學科知識,還涉及環保、國土、住建、農業、林業、漁業、規劃等眾多政府部門。環保部門作為國家規定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的牽頭部門,應著力構建多部門參與、分工協作、職責明確的污染土壤修復監督與管理體系,保障污染土壤修復產業的健康發展。 3.構建土壤修復監管機制 要構建富有成效的土壤修復監管機制,加大相關法規政策的執行力度,加強土壤修復項目從監測、場地調查、方案設計、工程實施、項目驗收等全流程監管。要創新工程監理與環境監理并行的雙監理機制,注重環境風險管控,阻止污染物再次遷移轉換。同時,還要構建土壤修復企業環境信用體系,放寬市場準入,嚴格市場退出,實行多部門聯動激勵懲戒。 4.組織事后專家評估 要組織第三方專家團隊對污染土壤修復結果進行檢測認定。由專家團隊檢測認定修復是否符合標準,并由專家在書面結論上簽字。同時,應明確專家對自己作出的結論負責,甚至對自己的簽字負民事和刑事責任,以避免專家驗收環節“放水”,確保污染土壤修復不煮“夾生飯”、不走過場,確保凡是通過專家驗收的修復場地都能放心利用。 5.頂層機制設計重構商業模式是根本 最終,要對土壤修復破局,頂層機制的重新設計是關鍵,如何真正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不但適用于這個多年來一直發育不良的行業,也適用于環保行業的其他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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