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制辦上周向社會公布了《深圳市綠色建筑促進辦法(草案)》。該《辦法》對綠色建筑的采光、通風、隔聲降噪、隔熱保溫、污染防治等條件提出具體要求。規定項目竣工后,要對室內游離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室內污染物濃度進行檢測,達不到要求者,將被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據悉,這一規定在全國尚屬首例。 據了解,《辦法》還規定,在深圳的建筑工程項目如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施工要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若建設單位在基礎砌筑層、基礎墊層、圍墻、路基墊層、管井、管溝、擋土坡砌筑等工程部位未全面使用綠色再生建材,新建道路的非機動車道、地面停車場等未鋪設透水性綠色再生建材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要出具綠色建筑專項監督報告,如有不合格意見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而在獎勵方面,《辦法》也有明確規定。例如,對于獲得深圳金級或國家二星級及以上等級的綠色建筑,可給予容積率獎勵或資金獎勵;綠色建筑的建設單位可向市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貸款貼息;在該市注冊的節能服務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為建筑物提供節能改造和綠色改造的,可向市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申請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支持,也可憑項目合同向銀行申請無抵押融資貸款。 深圳市財政部門每年還將從市建筑節能發展資金中安排不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用于支持綠色建筑相關項目或活動。對獲得綠色建筑、綠色建材、綠色市政設施、綠色施工、綠色裝修和綠色物業管理認證的社會投資項目,建設主管部門將按規定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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