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裝配式建筑高質量發展,推動建筑業產業轉型升級,規范裝配式建筑省級示范管理工作,近日,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省財政廳出臺了青海省裝配式建筑示范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辦法,申報裝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的,申報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若為聯合體須簽訂合作合同,明確合作內容、方式、實施路徑、保障措施等;具有裝配式建筑研發、設計、生產、施工能力;具有先進成熟的裝配式建筑相關技術體系,BIM(建筑信息模型)應用水平高;部品部件生產類企業應具備智能自動化生產能力和部品部件數據庫,施工類企業應具備成熟的工藝工法和相應的施工技術水平;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等。
申報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的,應滿足以下條件:單體建筑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以提高工程綜合效益為目標,實現建造技術的集成與優化,形成成套技術體系;項目應采用BIM技術進行實施,包括全裝修在內的一體化設計、生產、建造;項目建設過程中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無違法違規行為、未受到行政處罰等。
在獎勵方面,對評定為裝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按照樓棟給予獎補,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裝配率不低于50%時,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單棟補助20萬元,不足1萬平方米的單棟補助10萬元,示范項目最高獎勵金額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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